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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欺騙他人屬於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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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騙他人屬於什麼罪?

法律規定欺騙他人屬於什麼罪?

欺騙他人屬於詐騙罪。欺詐罪在刑法上稱之為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的犯罪規定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實施詐騙的行為屢屢發生,但是,由於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詐騙罪的主體,導致這類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對打擊犯罪、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產生不利因素。單位實施了詐騙罪的行為,是否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務界與理論界一直頗有爭論。對此,認為詐騙罪應當增設單位犯罪。

欺騙他人如果是以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為目的,同時是採取了一定的欺詐等相關的違法行為,實際上詐騙的財產達到了數額較大的程度,將會按照詐騙罪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也就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來進行處罰,這在《刑法》第266條中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