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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證據有哪些種類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9.02K)

(一)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故意殺人罪證據有哪些種類

(1)《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犯罪遺留物勘驗、犯罪痕跡勘驗、屍體檢驗、提取相關物品進行比對、鑑定)、現場方點陣圖及照片、搜查筆錄、人身照片、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等的辨認);

(2)多個現場的,每個都要有現場勘查筆錄,比如藏屍現場、碎屍現場等;

(二)死亡的被害人應經親屬或熟人的辨認。

(三)鑑定意見

(1)法醫鑑定:屍體、活體、血跡、毛髮、骨骼、人體分泌物、排洩物、胃存物、嘔吐物、菸頭等鑑定,如《DNA檢驗鑑定書》《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人身損害傷殘程度等事項司法鑑定意見書》等;

(2)物證理化鑑定:有毒物、各種非生物性的物質和微量物,如《整體分離痕跡鑑定意見書》等;

(3)刑事技術鑑定:痕檢(指紋、足跡、壓痕、蹭痕、彈痕、齒痕等)、文檢等;

(4)死亡的被害人應做屍源DNA鑑定;

(5)其他鑑定,如價格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血型鑑定、電子資料鑑定、危險品鑑定等。

(四)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1)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影、錄音資料;

(2)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裝置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犯罪嫌疑人註冊的社交網站、使用的手機應用中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4)調取的證據要程式合法,證人提供的錄音等要有來源說明。

(五)物證、書證

(1)包括衣物(如上衣、襯衣、褲子等)、作案工具(如菜刀、匕首、斧頭、棍、棒、鐵管、磚塊、繩索、獵槍、手槍、步槍等)、血衣、手套、鞋、帽、現場遺留物如手機、鈕釦、項鍊、鞋襪等;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電話記錄、抓獲經過、扣押清單、發還清單、犯罪嫌疑人戶籍資訊、身份證、人口資訊查詢表、工作證、戶籍證明信、書信、字條、日記、購買作案工具的發票(收據)、借條、收據、收繳證明、病歷、醫療診斷結論、等書面材料等;

(3)有前科的,應調取法院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釋放證明書;

(4)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書面說明等有效法律檔案;

(5)被害人戶籍資訊、病歷、死亡證明等;

(6)犯罪嫌疑人涉及未成年人的,要收集醫院的出生證明,入學、入伍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出生地同一區域鄰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親友證詞,其他證人對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舉止是否正常的證言,以及骨齡鑑定等證據;

(7)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各種說明材料等。

(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問明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問題;

(2)作案時間,應準確到日、時,如不能確定,可固定一時間段後,以特別日期(節假日、生日)為基點綜合案發當天的天氣等因素進行推算;

(3)作案地點,入室的,應問明房間號、室內結構、物品擺設等詳細特徵。如不確定可儘量說明可確定的附近參照物。室外的,問明地名、方位、環境特徵、明顯標誌物等。殺人後轉移屍體的,問清每一個現場的情況;

(4)殺人的動機、目的,案件的起因,有無預謀,如有,何時起意要殺人,為實施殺人做了哪些準備,準備如何殺人、如何逃跑、毀滅罪證;

(5)殺人的具體經過和方法手段,作案凶器或藥物的種類、數量、特徵,使用的方法如侵害的部位、打擊的次數和強度等實施過程中的細微情節,殺人過程的持續時間,現場的遺留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衣著、體貌特徵,造成的後果,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行為以及涉及的其他人、事、物;

(6)殺人的犯罪故意,實施故意殺人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犯罪嫌疑人對發生死亡結果的心理狀態,對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是否“明知”並且“希望或放任”此結果的發生。殺人後的表現情況,是否有積極搶救被害人的行為,是否有逃跑、報復證人、威脅被害人親屬、毀滅證據、串供或威脅證人、脅迫他人作偽證的行為等,瞭解是否有加重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7)共同犯罪的,應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8)作案工具種類、數量、來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況;

(9)犯罪是否有他人目睹或知情,是否有其他旁證等;

(10)歸案情況,有否投案自首情況等;

(11)犯罪後是否有他人包庇、窩藏;

(12)有否其他犯罪事實,有無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線索;

(13)對犯罪嫌疑人提到被害人有錯在先的,要結合其他證據予以查明;

(14)親筆供詞。

(七)被害人陳述

(1)聽取被害人陳述,詳細問明案件具體情況及因果關係等(參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要問少、問精,最好在進入搶救室前簽字或者在提問時錄音錄影;

(2)瞭解被害人受傷給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後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屬附帶民事訴訟及準備相關材料。

(八)證人證言

(1)現場走訪發現人、目睹人、周圍知情人、被害人、家屬、偵查人員、鑑定人、扭送人、鄰居、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單位、基層組織等的證言;

(2)瞭解案發時間、地點和詳細經過,犯罪嫌疑人情況,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後果,被害人情況,因果關係等;

(3)瞭解被害人受傷給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後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屬附帶民事訴訟及準備相關材料。

對於故意殺人罪而言,以上八類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時,即可認定故意殺人罪的案件事實,並且給予其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