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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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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條款的規定

減刑假釋是我國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項制度,為了完善減刑假釋制度,我國的立法工作在不斷地推進。2015年出臺了新的減刑假釋規定,但是很多朋友還不清楚最新規定是怎樣的,小編將在下文為您介紹減刑假釋條款的最新規定的相關知識,請閱讀下文。

減刑假釋條款的最新規定:根據《刑法》對減刑假釋條款做出一下規定: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書副本後,應當及時審查下列內容:

(一)人民法院對罪犯裁定予以減刑、假釋,以及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實際執行刑期、減刑幅度或者假釋考驗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人民法院對罪犯裁定不予減刑、假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人民法院審理、裁定減刑、假釋的程式是否合法;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人民法院是否開庭審理;

(五)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書是否依法送達執行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依法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第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提出糾正意見的,應當監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最終裁定。

第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提請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並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收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中涉嫌違法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並根據情況,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建議更換辦案人,或者建議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備案審查。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釋出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減刑假釋條款最新規定的相關法條。在罪犯進行減刑假釋申請時,減刑假釋條款的相關規定對人民檢察院進行減刑假釋審查有很大的指導作用,而且最新規定也對刑法中減刑假釋進行了完善。如果對減刑假釋條款還有疑惑詳情請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