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累犯是否可以緩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4W)
累犯是否可以緩刑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緩刑的適用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一般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對於性質嚴重的犯罪一般不適用緩刑,如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強姦、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觀方面,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對於犯罪手段惡劣,犯罪主觀惡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適用緩刑,如慣犯、累犯或者有犯罪前科的。
由此可見,累犯不能判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