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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證書在重婚罪中有效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3W)

婚姻保證書在重婚罪中有效嗎?
婚姻保證書在重婚罪中有效嗎?

一、婚姻保證書在重婚罪中有效嗎?

可能有效,可能無效,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不等於其一概有效。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籤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後不再婚等均屬無效。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物件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二、重婚罪的種類有什麼?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屬於重婚罪的幾種情形: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構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構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認定重婚罪的條件有: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心態;客體是一夫一妻制度;客觀上是行為人已經進行結婚登記後還與第三方結婚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情形。

婚姻保證書在重婚罪中不一定有效,重婚罪一共有兩種型別,一種是自己辦理過登記結婚手續,還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另一種是明知道他人已經登記結婚,還與之締結婚姻關係,存在這兩種情況,都需要認定重婚罪,要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