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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有毒食品怎麼判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2W)
生產銷售有毒食品怎麼判刑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就是指的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添加了國家禁止新增的或超量新增化工原料和其它物質,對人體具有傷害性的食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了以下基本判刑標準: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定罪量刑要根據具體情節,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