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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6週歲盜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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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6週歲盜竊怎麼處理?

一、年滿16週歲盜竊怎麼處理?

16週歲犯盜竊罪的,應當在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量刑範圍內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量刑標準

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2、加重情節

(1)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於3個月。

(2)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對於犯罪物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三、盜竊罪的主觀內容是什麼?

盜竊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成立盜竊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竊取的是他人佔有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佔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盜竊罪。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為人誤以為是遺忘物的,就缺乏盜竊的故意。因為他人“佔有”是一個規範的要素,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了被法官評價為他人佔有的前提事實,就應認為行為人具備了盜竊罪的認識內容。例如,即使行為人誤以為高爾夫球場內水池中的高爾夫球是遺忘物而取走,也應認定其有盜竊罪的故意。此外,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產,行為人明知處於他人合法佔有的狀態而竊回的,也成立盜竊罪。例如,行為人通過鐵路運營部門將自己的財物從甲處託運至乙處,交付託運後又竊取該財物的,應認定為盜竊。就普通空而言,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盜竊的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將數額較大、巨大乃至特別巨大的財物誤認為是價值微薄的財物而竊取,又不屬於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不應認定為盜竊罪。

成立多次盜竊,要求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故意,要求行為人在每次盜竊時都認識到自己在實施盜竊行為,但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多次”盜竊。成立入戶盜竊,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進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誤將他人日常生活住所當做賣淫場所、普通商店而實施盜竊的,不應認定為入戶盜竊。但是,非法進入後發現是“戶”仍然盜竊的,則是入戶盜竊。基於同樣的理由,成立攜帶凶器盜竊,需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攜帶了凶器。

年滿16週歲盜竊怎麼處理需要結合犯罪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如果是行為人實施了盜竊的行為,並且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標準的,就會被處以相應的刑事處罰。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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