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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完拘役多長時間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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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完拘役多長時間開始執行?

一、判完拘役多長時間開始執行

民法院判處拘役後,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拘役具體是如何執行的?

1、拘役刑不在監獄執行,而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這裡所說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定的拘役所執行,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

2、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而且可酌量發放給勞動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回家的天數,應當計算在刑期之內。同時要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勞動,並根據他們的勞動表現,等情況酌量發放給報酬。需要注意的是,這裡規定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不是必須發給報酬。這與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同工同酬的規定,是有差別的。

3、被判處拘役刑的犯罪分子,其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之前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拘役也是屬於刑事處罰的一種,一般在法院給予了判決書之後才能由相關的部門進行執行,如果之前存在有羈押,那麼也是可以由之前羈押一日抵之後的刑期一日,拘役的刑期是一個月以上或者是六個月以下,如果數罪併罰的也不會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