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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可以構成盜竊罪罪名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54K)
怎樣可以構成盜竊罪罪名

一、怎樣可以構成盜竊罪罪名?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構成盜竊罪:

1、犯罪嫌疑人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3、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盜竊罪立案後偵查員需自行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三、盜竊罪偵查期間辯護律師享有哪些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四、盜竊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型別?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五、盜竊罪的定罪證據需證明哪些事實?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實存在關聯,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

(十)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式事實;

(十一)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六、盜竊罪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七、涉嫌盜竊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怎樣可以構成盜竊罪罪名的這個問題已經在上文進行了詳細解答,一般同時滿足以上四方面要求的才能按照盜竊罪定罪量刑。希望通過上文中的法律知識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還需要了解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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