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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主觀故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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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主觀故意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主觀故意是什麼?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主觀故意是主觀態度上追求他人受到傷害的故意。這裡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情形是什麼?

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符和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

1、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

2、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也是需要根據傷害的具體程度來判斷一下如何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比如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已經達到了重傷,這樣的一種法律後果,肯定是需要按照故意傷害罪對此進行處罰的,還有就是主觀上必須是存在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