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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為強迫交易罪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21W)
如何為強迫交易罪辯護?

一、如何為強迫交易罪辯護?

可以從犯罪的構成以及量刑方面為強迫交易罪辯護,所謂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強迫交易罪應該如何認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

違揹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徵。所謂違揹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願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願意接受服務則強迫其接受。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目前如果有存在強迫交易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那麼完全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刑事法律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罰的,當然了,對犯罪嫌疑人第1次被採取強制性措施之後,就可以請律師辯護。實際上我們國家律師辯護是需要從定罪和量刑這兩個方面來進行辯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