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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緩刑期間可以去外地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3W)

在緩刑期間可以去外地嗎

在緩刑期間可以去外地嗎

根據《刑法》罪行相適應原則,大意即是罪犯所犯罪行應當與其刑事責任相適應。對於罪行需要從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三方面予以綜合認定。

緩刑制度就是對於罪行較輕的罪犯所適用的制度,當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經受考驗的,那麼罪犯就可以免除原刑事處罰。

在緩刑期間可以去外地嗎 第2張

罪犯在緩刑期間經過批准是可以去外地的。

當罪犯在緩刑期間確有原因需要去外地的,罪犯可以向考察機關申請,考察機關通常為當地司法局管轄的社群矯正機構。考察機關會根據罪犯的申請情況,然後與人民法院溝通是否准許,只有在被准許後罪犯才能在緩刑期間去外地。

還有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緩刑的撤銷問題。

在緩刑期間可以去外地嗎 第3張

緩刑的撤銷可能存在有多種情形。第一是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具有違法和違反遵守義務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第二是罪犯緩刑考驗期限內又從事新的犯罪行為的;第三是犯罪在緩刑考驗期限內,被發現在此罪判決前還有其他的犯罪行為需要被判決的。

當第一種情形撤銷緩刑後,應該執行原判決刑罰。當第二、三種情形撤銷緩刑後,應該按照數罪併罰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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