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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因故意傷害罪在逃人員怎麼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74W)
十年前因故意傷害罪在逃人員怎麼處理?

一、十年前因故意傷害罪在逃人員怎麼處理?

1、十年前因故意傷害罪在逃人員將會立即採取逮捕等相關的措施來進行處理。未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跑,可以上網通緝。

2、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逃跑了,將會取消取保候審,改為拘留或者逮捕。

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七十四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釋出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釋出。

通緝令的傳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需要批捕嗎

1、在逃的人一定要批捕。

2、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

3、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

4、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目前我們國家在對於故意傷害罪或者是其他型別的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的時候,都是會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然後做出相對應的處理,當然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存在著逃跑,一定要通過一些形式方面的偵查措施來捉拿歸案,這是非常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