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控告申訴答覆需要採取書面形式嗎?
1、檢察院控告申訴答覆不一定需要採取書面形式
根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細則(試行)》
第十一條 對不予立案或不復查的控告申訴案,應將不立案、不復查的原因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通知控告申訴人。控告申訴人如果不服,可予以複議。
對決定轉出的應將轉往單位和轉出時間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通知控告申訴人。
由本院查辦的控告申訴案件,結案後要以書面形式答覆申訴人。對控告人、申訴人的答覆,由承辦案件的部門負責。
2、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承辦和查處下列控告、申訴案件:
(1)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案件;
(2)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
(3)不服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
(4)刑滿釋放人員不服從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雖經法院複查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
(5)上級機關和檢察長交辦的控告、申訴案件;
(6)認為需要自己辦理的控告、申訴案件。
二、申訴的程式是怎樣的?
1、申訴的提出和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以下僅敘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程式。
(1)申訴的提出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②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③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申訴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2、申訴是有時效限制的。具體來講,法院應該受理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如果超過兩年的話,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出現,否則法院不會再受理了:
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②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刑事案件的申訴是有期限限制的,法院審結刑事案件之後,有資格提出申訴請求的公民等,可以在限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出申訴請求。在申訴請求被受理後,若是在處理申訴案件期間不轉移案件的管轄,那麼在結案的時候,需要採取書面的方式答覆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