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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自殺構成故意殺人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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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自殺,是指故意採用引誘、慫恿、欺騙等方法,使他人產生自殺意圖並進而實行自殺的行為。而幫助自殺,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殺意圖的情況下,幫助他人實現自殺意圖的行為。

教唆自殺構成故意殺人罪嗎?

我國刑法典也僅規定了普通殺人罪,而沒有就教唆自殺行為作出規定,但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教唆自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可是,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在欠缺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的正犯行為的情況下,根據共犯理論中的限制從屬性原理,不應承認“沒有正犯的共犯”,故教唆自殺的行為不可能被評價為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由此,將教唆自殺行為入罪的唯一路徑就是直接將教唆自殺行為評價為故意殺人罪的正犯行為或者說實行行為。國內外刑法理論通說認為,所謂“殺人”行為,並不包含偶然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一切行為,而必須是型別性地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也就是說,即便某種行為事實上引起了他人的死亡結果,但如果這種行為不具有型別性地引起他人死亡的危險,就不能認為這種行為具有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性,不能說行為人實施了殺人行為。在教唆自殺的情形,由於介入了具有意思自由決定能力的被害人的自殺行為,故難以將教唆自殺行為與通常的殺人行為進行等價性評價,即,難以認為教唆自殺行為具有致人死亡的型別性危險,難以認為教唆自殺行為具有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性。

一言以蔽之,能將教唆自殺行為評價為故意殺人罪的僅限於行為本身能被評價為具有殺人的實行行為性的情形。但一般情況下,難以認為教唆自殺具有殺人的實行行為性。理論上通常認為,在被教唆人系幼兒或者高度的精神病患者時,因為被害人不具有意思決定能力,不能理解自殺行為的社會意義,而可以認為教唆自殺具有殺人的實行行為性,能直接將教唆者評價為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除此之外,被害人因受強制、脅迫而不得已選擇自殺行為時,雖然能夠理解自殺行為的意義,但由於喪失了意思決定自由,故教唆自殺的行為能被評價為殺人的實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