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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墓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4W)

一、最新盜掘古墓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盜掘古墓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法定加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國具有豐富的文物,其中相當部分是舉世公認的珍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不但造成文物的嚴重流失,而且使許多文物因失去保護而喪失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毀壞,因而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其中古文化遺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築等,古墓葬包括陵墓、烈士墓等。如果行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關文物的,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所謂盜掘,既不同於單純的盜竊行為,也不同於對文物的破壞行為,它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私自掘取行為,其行為方式有的是祕密的,有的是明火執仗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實施,有的則多人合夥甚至聚眾實施。

本罪屬於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就已構成本罪,至於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的結果,只對確定本罪適用的法定刑有意義。在實踐中,雖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一般都會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嚴重破壞,但也有些行為確未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對此不能認為不構成犯罪或只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能否構成本罪主體,法律無明文規定,根據其他有關對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來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單位名義組織策劃下實施的,可以對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宜對單位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佔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間接故意構成,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只要行為人的盜掘行為出於故意,其對盜竊的物件是否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確定的,也可以構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古墓中存在大量的文物,具有一定科學研究價值,任何人不能為了謀取利益,非法的盜掘古墓中的文物,如果因為此違法行為導致文物流失或者文物直接損損毀,那麼行為人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情節較輕的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的會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