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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挪用公款最高判多少年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W)

犯挪用公款最高判多少年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當中,與貪汙罪、受賄罪相比,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率其實是比較低的,而由於此罪在主觀上面不具有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的意圖,因此在量刑處罰上面也是比貪汙罪要輕一些的。那在我國犯挪用公款最高判多少年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挪用公款最高判多少年

挪用公款判幾年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規定:對挪用公款罪的數額標準,在辦案中可以分別情況掌握: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五千元至一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五萬元為“情節嚴重”的數額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參照上述意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數額較大”的幅度內,規定本地區具體掌握的“數額較大”的標準。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比照《補充規定》第二條中對貪汙罪的數額規定,以二千元為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起點,以一萬元為“情節嚴重”的數額起點。

3、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掌握。

4、挪用雖未達到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但給國家或集體造成政治上、經濟上的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也可以按“情節嚴重”處罰。

在對挪用公款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數額,首先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那麼才會認定構成刑事犯罪,否則僅僅是按照一般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而在具體處罰的時候,如果當事人可以積極的退還被挪用的款項,那此時也是可以適當考慮具體情節,在處罰的時候就不會那麼重。至於挪用公款最高判多少年,根據《刑法》中的規定是對罪犯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