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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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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部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式是什麼?

司法部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式是什麼?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無期徒刑: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在監獄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提出書面申請。

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人,有嚴重的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生活不能自理的犯人,提出申請後,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判無期徒刑的犯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都需要監獄提出書面的申請,由司法機構負責批准,由社群負責矯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