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的量刑幅度是怎麼樣的?
故意傷害的量刑幅度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視具體情況而定,輕則管制,重可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幅度是什麼?
1、構成故意傷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
(3)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能適用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以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確定量刑起點後,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增加被害人輕微傷一人或一處的,刑期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
(2)增加被害人輕傷一人或一處的,刑期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
(3)增加被害人重傷一人或一處的: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若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1)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傷害他人的;
(2)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3)傷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
(4)事先有預謀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如果導致非常嚴重的法律後果產生的話,必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我們國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的追究起點就是達到了輕傷以上的法律後果,如果導致人員死亡,那麼在量刑幅度這個方面的話肯定是有所提高的,甚至是有可能會按照死刑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