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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限制減刑會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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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限制減刑會執行嗎?

一、死緩限制減刑會執行嗎?

可以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解釋,限制減刑意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後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佈,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第三條 高階人民法院審理或者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

第四條 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第五條 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對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後沒有上訴、抗訴的案件,認為應當改判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對於被司法判決為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間存在重大的立案情況,那麼是可以適用於減刑處理的,但對於減刑的相關情況顯然是有限制規定的,不可能無限制的減刑處理,具體的判刑處理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