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盜竊罪與挪用資金的區別都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26W)

盜竊罪與挪用資金的區別都有哪些
盜竊罪與挪用資金的區別都有哪些

一、盜竊罪與挪用資金的區別都有哪些

盜竊罪與挪用資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盜竊不要求特殊身份,一般主體即可構成,挪用資金罪要求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2、挪用資金罪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挪用,而盜竊罪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目的。

二、如何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1)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2)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3)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4)明知是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使用者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使用者的電信裝置、設施被盜接、複製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複製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使用者使用電信裝置、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5)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盜竊嫌疑人已經抓獲,嫌疑人拒不承認盜其贓物,如果有其他證據一樣可以定罪量刑。如果涉嫌盜竊罪,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法院可以依據證據定罪量刑。不認罪說明態度不好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不會強行判刑並加重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