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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最輕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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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最輕判多少年?

尋釁滋事罪最輕判多少年?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有哪些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特徵,這種行為和以暴力威脅手段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搶劫罪看起來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實際上,它們存在著諸多區別。主要表現在:

1、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僅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還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這種手段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其他目的;而搶劫罪行為人一般僅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2、尋釁滋事罪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否則構成的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即轉化犯;而搶劫罪的行為人則必須是以暴力、威脅等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為手段。

3、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脅使用輕微暴力搶劫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徵的,可以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法律中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主要行為方式有四種,包括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而一般構成此罪的,就是已滿16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