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介紹賄賂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18K)

一、介紹賄賂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介紹賄賂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1、構成介紹賄賂罪的,一般可以追究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的刑事責任;

2、如果介紹賄賂罪的行為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其介紹賄賂行為的,則可以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的刑事責任。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犯罪行為,實際上是檢舉、揭發了行賄、受賄雙方的犯罪行為,對於司法機關收集證據,查明賄賂犯罪事實,懲處賄賂犯罪將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量刑要在全面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綜合做出分析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斡旋賄賂與介紹賄賂罪的區別是什麼

(1)斡旋受賄需要為請託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介紹賄賂不要求介紹賄賂人收受了請託人財物,請託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也不限,只需受託人構成受賄罪而介紹人也才可能被定罪(情節嚴重);

(2)犯罪主體,前者要求是工作人員,後者為一般主體;

(3)客觀方面,斡旋受賄一般是上級收了好處,利用職權要求下級利用職權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介紹賄賂則是為行賄人法律和受賄人牽線,一般是介紹人認識行賄受賄雙方,而行賄受賄雙方互不認識。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有利於檢察機關在介紹人一方取得人證證實受賄行為。

由於介紹賄賂是介於受賄和行賄二者之間的行為,屬於牽線搭橋的人,其社會危害性比直接行賄人輕,所以,法律對介紹賄賂犯罪的處罰規定比行賄犯罪的處罰規定輕。這一規定有利於固定賄賂犯罪的證據鏈和查處賄賂犯罪,也給介紹賄賂人一個從寬處罰和改過自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