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無期的假釋考驗期是多久?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3W)

無期的假釋考驗期是多久?

一、無期的假釋考驗期是多久?

1、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

根據《刑法》第八十三條 【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4、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即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複核。高階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2)高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

二、假釋的程式是怎樣的?

1.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並復以下材料:

罪犯評審鑑定表;

罪犯獎懲表;

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歷年減刑裁定書影印件;

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後再提出假釋建議。

2.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後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對於那些已經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滿足特定的條件之後,才有可能會被假釋。相關部門在批註假釋的請求時,會同時告知假釋考驗期。根據規定,對於那些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涉案者提出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