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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因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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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誘因致人死亡怎麼判刑,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十六條中有這樣的規定,如若在客觀上當事人的行為對他人造成了損害,但是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並不存在惡意,完全是由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並且該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後果在之前當事人並不能夠預料到,或者該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是不可抗拒的,因此該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不過雖然該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但是其行為間接導致了受害人的死亡,因此該行為構成侵權,因此當事人要對自己的侵權行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的責任。

誘因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關於其侵權所需要承擔的賠償義務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1、第十六條中由這樣的規定:如若當事人的行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造成了人身損害時,當事人付有對被害人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還有其他有利於被害人康復的合理費用進行賠償的責任,並且如若因被害人身體損害,產生的誤工費也需要由當事人承擔。如若侵權行為嚴重,造成被害人身體殘疾的,當事人除了醫療費用還要賠償被害人生活所需殘疾輔助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如果當事人侵權行為十分嚴重,造成被害人身亡的,當事人還要承擔死亡賠償金和被害人的喪葬費。

2、第十七條規定:如若因當事人的侵權行為,同時造成對人身亡時,對於所有因當事人侵權行為身亡的死亡賠償金皆由當事人賠償,不過當事人可以以相同的數額賠償。

3、第十八條,如若因當事人的侵權行為造成被害人不幸身亡的,那麼被害人的直系親屬有權利向當事人索取賠償。

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第一百一十九條也有相關規定:對於當事人因其個人行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身體造成損害時,當事人有賠償被害人醫療費、誤工費的義務,如若因當事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不幸殘疾的,當事人要承擔被害人進行殘疾生活補助的責任。如若因當事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不幸身亡時,當事人要承擔喪葬費,並且當事人如果有孩子要撫養的,被害人還要承擔該孩子的撫養費和生活費。

綜上所述,如若因當事人的誘因行為致人死亡時,當事人不構成犯罪,但也要承擔賠償義務,要賠償被害人的喪葬費和被害人生前孩子的撫養費生活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