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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單位罪怎麼處罰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84W)

行賄單位罪怎麼處罰的?
行賄單位罪怎麼處罰的?

一、行賄單位罪怎麼處罰的?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單位行賄罪能否構成共同犯罪

1、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共同行賄犯罪。其特點是:

(1)參與共同行賄的主體都是單位,所有具體實施人都是為實現其單位的意志而進行的行賄犯罪

(2)各單位都是為實施行賄而共同結合在一起,彼此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也不排除有些上級單位對下級單位、勢力大的單位對勢力小的單位進行脅迫、利誘。

(3)具有共同行賄的故意並由各單位的具體實施人產生和表現出來。

(4)具有共同的行賄目的,都是為各自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所謀得的不正當利益為共同參與行賄的單位所瓜分。

單位共同行賄罪的刑事責任儘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應根據單位在共同行賄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分別按單位主犯、單位從犯、單位脅從犯和單位教唆犯處罰。

2、單位與自然人之間的共同行賄犯罪。其特點是:

(1)參與共同行賄的主體既有單位也有自然人。

(2)單位與自然人為了實施行賄犯罪活動結合在一起,他們各自以獨立的主體參加行賄犯罪,彼此地位平等,沒有隸屬關係。

(3)單位中的具體實施人是按單位的意志進行行賄犯罪活動,自然人按個人的意志進行行賄犯罪活動,但彼此之間形成統一的行賄故意和完整的行賄犯罪行為。

(4)行賄犯罪所得利益分別為單位和自然人所有。

單位行賄罪按照具體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並且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單位與單位之間的共同行賄犯罪特點包括參與共同行賄的主體都是單位,各單位都是為實施行賄而共同結合在一起,具有共同的行賄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