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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最少幾年 | 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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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最少幾年 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相比,最顯著的一個特徵就是具有一定的刑期限制,否則就與無期徒刑沒有什麼差別了。在對單罪進行處罰的情況下,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15年,那此時有期徒刑最少幾年呢?如果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有期徒刑最少幾年?

分為三種情況:

1、有期徒刑最低六個月,最高不超過十五年;

2、數罪併罰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過十五年,但不得超過二十年;

3、由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過二十年。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監獄執行刑罰,凡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應當參加勞動,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強迫接受勞動改造。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為三種:

(1)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二、法律規定

根據修正案(八)第69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不能超過25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編總則對於有期徒刑的重要規定有: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裡說的“判決執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通知書,連同判決書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達至少年犯管教所執行之日。)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在刑法分則的法定刑中,凡是規定幾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沒有指明上限的,而這個上限就是15年,凡是規定幾年以下的,沒有指出下限的,這個下限就是6個月。

根據《刑法》中的規定,我們知道了有期徒刑最少幾年,一般是6個月。當然對於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就會存在多種情況。在對單罪進行處罰的時候最高為15年。不過要是數罪併罰的話,此時需要考慮到總和刑期。要是總和刑期超過35年的,則最高為25年,沒有超過的話則最高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