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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運輸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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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運輸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一、非法運輸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非法運輸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主要內容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國家歷來對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嚴厲禁止,並先後釋出了一系列的法規、法令和通知。本罪的物件是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未經滅活,也就是能存活的,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已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種子或者幼苗的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買賣,是指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非法購買或者出售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行為,所謂非法運輸,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從事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運輸的行為,包括國內運輸和在國境、邊境非法輸入輸出。所謂非法攜帶、持有,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合法的攜帶權、持有權而佔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的行為。還必須具備數量較大這一要素。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非法運輸毒品原植物幼苗罪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犯罪物件是未經滅活的罌粟等原植物種子、幼苗,如該種子、幼苗已被滅活,無生存、繁衍能力,則不構成本罪。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物件是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等四種行為;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客觀方面表現為:

(1)“種植”,包括“播種、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種子”等行為;

(2)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

(3)抗拒剷除等形式。行為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後,又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的,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論處。行為人攜帶、持有原植物種子、幼苗一段時間後,又將該種子自行種植的,此種情形屬於吸收犯,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論處。

非法運輸毒品原植物幼苗罪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認定,滿足犯罪構成要件可以形成罪行,非法運輸毒品原植物幼苗罪和非法種植毒品罪的區別包括犯罪物件不同,客觀方面表現不同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物件是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