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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多少個小時算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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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多少個小時算非法拘禁

一、我國多少個小時算非法拘禁?

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超過二十四小時,就叫非法拘禁。具體理由如下: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一定會構成非法拘禁罪嗎?

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不一定會構成非法拘禁罪。若是滿足了以下的條件,那麼通常會被認定為犯了非法拘禁罪:

1、作為行為物件的“他人”沒有限制,但必須是具有身體活動自由的自然人。

(1)身體活動自由雖以意識活動自由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於意識從事身體活動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具有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與民法上的法律行為能力故能夠行走的幼兒、精神病患者、能夠依靠輪椅或者其他工具移動身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物件。

(2)此外,能夠藉助他人或者機械器具移動身體的人,能夠用語言、動作等表明自己意思的幼兒等,也能成為本罪的物件。根據限定說,如果某人沒有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就表明行為沒有妨害其意思活動,因而沒有侵犯其人身自由。換言之,成立本罪,要求被害人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的事實,但不要求認識到有人對自己實施非法拘禁行為。

2、行為內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1)顯然,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沒有限制,如非法速捕拘留、監禁、扣押、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均包括在內。概言之,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包括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他人四肢,使用手銬拘束他人雙手。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的場所移動自由,如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

(2)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利用他人的恐懼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進入貨車車廂後高速行駛,使之不敢輕易跳下車),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非法拘禁還可能由不作為成立,即負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場所的法律義務的人,故意不履行義務的,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時間持續的長短原則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本罪。

3、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不具備違法阻卻事由。

(1)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依法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阻卻違法性。但發現不應拘捕時,藉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羈押的,構成非法拘禁罪。公民將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的,阻卻違法性。

(2)對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進行強制醫療的,也不成立犯罪(將精神正常的人或者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精神病患者拘禁在精神病院的,屬於非法拘禁;明知精神病患者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卻繼續實行強制醫療的,也屬於非法拘禁)。

(3)為了防止凶暴的醉漢危害他人的生命或身體,不得已拘束其身體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被害人基於真實的自由意志,囑託或同意將自己置於特定場所的,阻卻拘禁行為的違法性。使用欺騙方法剝奪他人自由,違反了被害人的現實意思,侵害了其身體活動自由的,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換言之,欺騙行為使具有場所移動意思的被害人誤以為客觀上不能移動場所的,屬於非法拘禁(承諾無效)。但是,如果欺騙行為只是使被害人不產生場所移動(如離開某場所)的意思,則不成立非法拘禁(承諾有效)。

三、非法拘禁他人怎麼賠償?

非法拘禁導致他人受到人身損害的,可能需要支付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具體的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如果採取了非法的方式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且被限制的時間超過二十四個小時,那麼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犯了非法拘禁罪。以上就是關於多少個小時算非法拘禁的相關介紹。看完上文內容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線上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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