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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贓款如何執行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09K)
詐騙罪贓款如何執行的?

一、詐騙罪贓款如何執行的

詐騙罪退贓的執行流程,具體包括以下三點:

1、公安機關追回的贓款會移交檢察院,在起訴過程中移交法院,當事人也可自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會根據追回的贓款和被告的可執行財產進行退贓。

2、退贓依據的原則是,可以分清原主的,交還原主,現金詐騙追回金額不夠全額退贓的,按被害人人數進行平均退還,對生活確實有困難的,急需用錢的經協商可以先行還款。

3、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詐騙案件涉及贓款贓物由公安機關負責追繳,如果財產確實是屬於被害人的,就會退還給被害人。

《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一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二)客觀要件

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在不同的犯罪情節下,對詐騙罪的犯罪分子處罰不同,也就意味著犯罪分子具體的坐牢時間不同。最高的時候是無期徒刑。

詐騙罪是一定要退贓的,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利,一般在退贓時需要先由公安機關交給檢察院,再由檢察院交給法院,最後才能退回到受害方的手上,實際損失多少就可以獲得該有的賠償,而對於犯罪者同樣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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