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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主謀和幫凶怎麼懲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5W)

一、尋釁滋事罪主謀和幫凶怎麼懲罰?

尋釁滋事罪主謀和幫凶怎麼懲罰?

尋釁滋事罪主謀和幫凶需向按照犯罪情節嚴重程度,在犯罪過程當中所起到的作用來進行懲罰,通常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尋釁滋事罪的客體特徵

關於本罪的犯罪客體,學界一致認為是社會秩序。但如何具體理解社會秩序,則存在分歧。有二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場所秩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對公共場所的理解也不同。公共場所就是指人員相對比較集中,人們生活比較頻繁的地方,如商店、車站等。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公共場所就是人們共同生活的場所,它不僅包括人員集中,人們活動頻繁的地方,還應包括人員分散,人們活動不多和不經常活動的地方。如小街、荒郊等,人們可以在那裡從事生產、工作、休息等活動,自由往來而不屬私人所有,這也應屬於公共場所。

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秩序就是公共秩序。這裡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

認為第二種觀點能比較正確地反映尋釁滋事罪的客體特徵。關鍵是如何正確理解公共秩序。

2、尋釁滋事罪的客觀特徵

尋釁滋事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新《刑法》第293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他人的人。這裡的“情節惡劣”,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裡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裡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二、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徵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尋釁滋事活動中的行凶傷人、搶奪財物、毀壞公物、侮辱人格等,同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等,在客觀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上述犯罪,關鍵看主觀動機。如果是出於貪利而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或者為了洩憤、報復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搶奪罪、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等侵犯財產罪

在尋釁滋事過程當中如果有多個犯罪人,並且在犯罪過程當中所起到的作用都是不一樣的,那麼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就需要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嚴重程度來作出不同的判斷。比如說相對於主犯而言,如果是輔助幫助犯或者說是重犯的話,都是需要從輕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