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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處罰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2W)
生產銷售假藥處罰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假藥處罰的最新司法解釋是什麼

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律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原因如下:

法律上降低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標準,擴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險犯轉變為行為犯。成為行為犯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行為與其結果的空間分離使其理論依據更加堅實,程式認定的便捷使其適用更加經濟,但是,為了使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經濟,需要進一步明確該罪的犯罪情節。值得注意的是,基於刑罰必要性的視角,生產、銷售假藥罪犯罪圈的擴大並不必然符合《刑法》經濟。同時,作為行為犯的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銜接過程過於煩瑣。

生產銷售假藥罪有三種量刑標準,這項罪名是行為犯,只要存在生產或銷售假藥的行為,不需要產生危害後果就可以由公安機構立案偵查。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