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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的多因一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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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中的多因一果規定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的多因一果規定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的多因一果規定是多種原因所導致的一種犯罪的結果,那麼就是應該按照一個犯罪來處理。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基礎量刑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判處有期徒刑的,最少是判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說隨意的毆打他人,或者是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已經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非常嚴重情節的狀況之下的話,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一般情況之下,都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