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包括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W)
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包括什麼?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包括什麼?

造成一人死亡的、造成三人重傷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的、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等,對於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標準來立案處理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所謂規章制度,不僅指上述國家釋出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並涉及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章、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等,而且還包括那些雖無明文規定,但卻反映了生產、科研、設計、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觀規律並長期為群眾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正確的操作習慣與慣例。但是,應逐步將這些操作習慣和慣例條理化、規範化並見諸文字,以便於衡量和檢驗。

違反上述規章制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前提條件。處於不同崗位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往往具有不同的形式。認定某人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首先應查明其是否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沒有違章行為不構成犯罪,具有違章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中並與生產有直接聯絡。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等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要區別,就在於違章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中並與生產有直接聯絡。只有在生產過程中有違章行為,才可能出現責任事故。就普通職工而言,雖然在生產過程中具有違章行為,引起嚴重的危害結果,但如果同其生產活動沒有直接聯絡,仍然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過失犯罪,而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就生產管理人員而言,其違章管理、違章指揮行為只有與生產直接聯絡,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否則,僅在一般管理層次上出現漏洞,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引起發生嚴重危害結果的,則構成玩忽職守罪,不屬於重大責任事故罪。

3、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引起了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

雖然有違章行為,但尚未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必要時可予以適當的行政處罰。從造成的結果看,規定了“重大傷亡”和“嚴重後果”兩個標準,具備其一便構成犯罪。

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這兩個標準作了量化規定。重大傷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三人以上的;嚴重後果,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以及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在我國的工程建設施工以及其他的生產活動中,是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安全規章的,如果是建設工程的主要負責人不遵守法定的安全規章的,此時如果是導致了重大事故的,此時是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並且也是可以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