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罰款以及拘留等都是常見的附加刑,其中拘役和罰款的規定,在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中,都是比較常見的。日民事主體在實施違法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處罰規定留下案底之後,會對自己日後的生活帶來不便,那麼,拘役一個月並罰款是否會留下案底?
一、拘役一個月並罰款是否會留下案底?
一般來說,拘役處罰是不會留下案底的。
二、什麼是拘役,拘役的刑期有多久?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一)拘役的概念和特徵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定的拘役所執行。
(二)拘役的適用物件
從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物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2、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三)拘役的期限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數罪併罰拘役不超過1年
(四)拘役的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與有期徒刑不同的是:
①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②法律後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③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④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拘役還與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罰的一種。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實行的行政處罰。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拘役一個月並罰款的處罰規定,是不會留下案底的,對於不服從該處罰的主體,可以向有關機構,提出複議請求。但是若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實施社會的行為,其請求即使被受理,司法機關也不會駁回原來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