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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緩刑的判決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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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緩刑的判決合理嗎?

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緩刑的判決合理嗎?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緩刑的判決是十年以上的量刑,基本沒有獲得緩刑的機會。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

法條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區別

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殺人,那麼就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雖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是也僅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生命被剝奪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到損害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對於死亡結果,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過失,是指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意識到或者輕信自己能夠避免而導致了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可以獲得緩刑的條件

(一)所犯罪行屬非惡性犯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過失犯罪的;

②犯罪後有自首、立功表現的;

③從犯、協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的;

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礙的;

⑤賠償被害者的損失或者被害人請求免予處分的;⑥屬初犯、偶犯,因判刑失業,家屬無人撫養,陷於失學,受餒狀態的;

(三)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的。

對緩刑的適用條件進行完善的理由。

一是屬惡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量刑。這是由犯罪性質所決定,惡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歷來是重點打擊的物件,行為人蔘與了惡性犯罪,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存在較大的危險隱患,適用緩量刑放在社會上考察,不利於打擊犯罪。

二是將適用條件具體化加以明確規定,易於把握。能夠準確界定適用範圍,防止濫用緩刑,並且能夠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這種不確定狀態在考驗期間得以實際考察證實,既可以對那些確已改過的罪犯,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體現寬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虛作假、無心悔過的罪犯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維護法律的尊嚴。

三是將現行只有累犯不能適用緩刑的限制,擴大為“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能更有效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力。行為人因違法行為受過刑罰處罰、勞動教養或者治安處罰後,理應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真心改過。

緩刑是法律規定的刑罰執行的一種方式,法律並沒有規定何種罪名應該判緩刑,哪種罪名不能判緩刑。是否判緩刑主要取決於被告人的社會危害程度、主觀惡性等因素。

由正文內容我們可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是不可能獲得緩刑的判處決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是一種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種類,對於社會的秩序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量刑一般是從10年起判,情節嚴重的最高會被處以死刑,因此是不會獲得緩刑機會的,這也是法律對於性質惡劣的犯罪種類的一種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