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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非法經營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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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檢察院2010年5月7日關於釋出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和起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二)中,第七十九條規定:

一般非法經營罪判幾年

1、違法經營金額超過5萬元的,經營單位違法經營金額15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

3、非法經營5 000份報紙或5 000份期刊或2 000多本書籍,或500多份音訊、視訊和電子出版物(盒子)

4、雖然沒有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有下列情況之一:

(一)因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等行政處罰,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兩年以上;

(二)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危險的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非法經營食鹽

[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一次罰款作為法定標準刑罰的參考點]

非法銷售20噸或30噸以下鹽的,處拘役或罰款。非法銷售30噸鹽的,處一年徒刑,每增加六噸,刑期增加一年。

因非法經營鹽和非法經營10噸鹽而受到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他被判入獄六個月。每增加2噸,判刑增加六個月。

【五年及五年以上法定標準處罰參考點】

非法經營50噸鹽可處以5年監禁。每增加10噸,刑期就增加一年。

對非法經營食鹽和非法經營25噸鹽,處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每增加十噸,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一年。

[單位罪犯法律責任的標準參考點]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累犯非法代理銷售食鹽,依照前款法定基準刑的參照點處以罰金的,升級為拘役;拘役的,升級為有期徒刑;拘禁的,升級為沒收食鹽。有期徒刑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經營菸草製品

[定額監禁不超過5年的參考點及刑事拘留的法定標準刑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和菸草產品生產、批發的,情節嚴重,法定基準刑罰為一年有期徒刑:

(1)違法經營金額為5萬元,非法收入超過1萬元;

(二)非法經營單位50萬元,或者非法經營單位10萬元;

(三)非法經營菸草製品和非法經營的,處二次以上行政處罰,金額二萬元。

【五年及五年以上法定標準處罰參考點】

如果菸草製品的非法經營特別嚴重,法定基準判刑為五年徒刑。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

[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一次罰款作為法定標準刑罰的參考點]

非法經營電信業務少於一百五十萬元的,處罰金;少於一百五十萬元、二百萬元以下的,處拘役刑罰;二百萬元以下的,處六個月有期徒刑。

【五年及五年以上法定標準處罰參考點】

如果非法經營的電信業務金額為500萬元,則為五年徒刑。每增加10萬元,判刑將增加一個月。

[單位罪犯法律責任的標準參考點]

【升格量刑特別規定】

那些打算被判處長期監禁的人將被判處10%以上的徒刑.

非法經營出版物

[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一次罰款作為法定標準刑罰的參考點]

非法經營管理金額10萬元或非法收入3萬元或5,500份報紙或5,500本書籍或2,500本書籍或音像製品,550件以內的電子出版物(盒子),屬罰款;超過1萬元以下不到12萬元或非法收入超過3萬元不到4萬元或超過5,500份報紙或不到6,000份報紙或超過5,500種期刊或少於3,000本書籍或超過3,000本書籍或音訊 - 視覺產品,電子出版如果少於600件(盒子)的550張(盒子),則判處監禁;

非法經營金額為12萬元或非法收入為4萬元,或6000份報紙或6000本書籍或3000本書籍或音像製品,電子產品600(盒)的出版物為期六個月。每增加犯罪金額3000元或非法收入800元或200份報紙或20本書或20本電子出版物(盒子),判刑增加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