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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應當驅逐出境2021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25W)

一、哪些情形應當驅逐出境

哪些情形應當驅逐出境2021

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由於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徵;由於驅逐出境僅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與無國籍的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由於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與《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於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國人、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具有本質區別。

二、對無國籍人應如何執行驅逐出境?

在實踐中,一些犯罪人自稱是外國公民,但是沒有任何身份證明,經外交途徑查詢也無結果,只能以無國籍人員定罪處罰;另一些犯罪人由於國籍消極衝突等原因,成為無國籍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仍然對犯罪人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從而引發瞭如何執行驅逐出境的問題。

在我國現行立法並未明確執行方法的情況下,在實踐中可比照相似規定進行處理。在對無國籍人單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後,應層報外交部門或公安機關解決,通過外交途徑查明該犯罪人的密切聯絡地,尋求願意對其進行接收的國家。同時,鑑於法院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外國犯罪人適用驅逐出境,對於無法查明身份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應當慎用驅逐出境刑,以避免出現刑罰“空判”的現象,損害我國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公信力。

需要注意,對於犯罪的外國人不是都適用驅逐出境,而是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況,結合國際間的關係和鬥爭形勢的需要等,可以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適用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驅逐出境。如某外國人在我國犯盜竊罪,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也可單獨判處有期徒刑。某外國人在我國犯間諜罪,可以在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附加驅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