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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刑事責任怎麼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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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刑事責任怎麼減輕?

我國法律規定刑事責任怎麼減輕?

法院在對犯罪嫌疑人判決時對其進行輕判,甚至於不判,可能因為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雖然具有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或降低的情況。

減輕刑事責任以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減輕刑事責任是在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確定之後加以考慮的問題,因而,其前提是有犯罪行為存在,並且應該對實施犯罪行為的人追究刑事責任。

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又稱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其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狀態,指因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雖然具有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或降低的情況。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有四種: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聾又啞的人;

(4)盲人。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由於我國刑法典中沒有減輕刑事責任的概念,而在許多條款中直接規定為減輕處罰,許多人都錯誤地以為減輕刑事責任就是減輕處罰。不錯,減輕刑事責任與減輕處罰具有密切的聯絡,減輕刑事責任是減輕處罰的基礎和前提,而減輕處罰則是減輕刑事責任的一種表現形式;減輕刑事責任也往往具體化為減輕處罰,從而將減輕刑事責任與減輕處罰連結在一起。然而,減輕處罰雖以減輕刑事責任為前提,減輕刑事責任卻不一定帶來減輕處罰的結果,減輕處罰僅僅是減輕刑事責任的實現形式之一,二者之間具有很大的差別。

如果要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減輕的話,需要有明確的相關證據才行,而且我國是沒有減輕刑事責任的概念,是在條款之中規定可以減輕處罰,如果在條款之中沒有規定減輕處罰的話,那麼及時滿足減輕刑事責任等相關要求也不能夠進行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