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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詐騙判刑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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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合同詐騙判刑多少年?

一般合同詐騙判刑多少年?

合同詐騙的判刑需要結合以下的情形來確定: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二、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對於以簽訂合同的方法騙取財物的行為,認定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關鍵在於查清行為人在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者擔保,故意製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覺,“自願”地與行騙人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這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徵。具體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行為人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應當以簽訂合同時行為人的資信或貨源清況作依據。比如簽訂購銷合同時,供貨方既沒有實物儲備,也沒有貨物來源,利用一些單位急於購買緊俏或便宜物資的心理,虛構貨源,騙取信任,接受合同預付款或定金後,逾期又不履行合同,就可以認定為沒有實際履約能力。要區別兩種情況:一種是行為人簽約時雖無實際履約能力,但簽約之前與他人有購買同一標的物的要約或合同,簽約後因原訂合同的一方毀約,致使後一個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視為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另一種是行為人簽約時根本沒有履約能力,僅僅是在簽約後才去與第三方簽訂相同內容的購銷合同,事實上又未兌現,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備履約能力。如果不看簽約時的實際履約能力,僅僅根據簽約後的履行表現來作判斷,很容易使犯罪分子矇混過關。當然,還要注意區別根本無履行合同能力與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詐騙罪論處。

2、採取欺騙手段。欺騙手段絕大多數是作為,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為。欺騙手段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現形式主要是: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檔案、文書、製造合法身份、履約能力的假象;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3、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誤認識。這種錯誤認識是指對能夠引起處分財產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而不是泛指受騙者對案件的一切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在合同詐騙犯罪中,受騙者的錯誤認識是由於行騙者的行騙行為所引起的,在時間順序上,欺騙在先,是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的原因。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在後,是欺騙的結果。如果他人錯誤認識在先,行為人利用他人的錯誤認識取得財物,只能作為民事糾紛而不能作為詐騙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雖然採取了欺騙手段,他人認識上也存在錯誤,並基於這種錯誤認識錯誤地處分了財產,但欺騙手段與錯誤認識之間缺乏因果聯絡,也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被騙人自願地與行為人簽訂合同並履行合同義務,交付財物或者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佔有他人因履約而交付的財物。

公民、單位在發現另一方合同當事人涉嫌犯了合同詐騙罪之後,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明對方確實犯罪了的證據之後,帶著證據到公安機關報案。對於證據充足的情形,公安機關一般會立案偵查,在偵查結束之後經檢察院審查後,法院會結合案情來審理、宣判合同詐騙犯即將會受到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