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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W)
存在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嗎?

一、存在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嗎?

存在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自然人犯罪主體的一般要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為人具有這兩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特殊身份。

行為人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據青少年身心發展狀況、文化教育發展水平、智力發展程度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處於這一年齡段的人只對部分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75週歲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16週歲,而不予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以上規定體現對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為主的精神。

二、外國人犯罪在哪些情形下需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式予以處理。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外國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有四種情形:

(1)根據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內或者我國的船舶、航空器內犯罪的,除法律有些特別規定外,都適用我國刑法的規定

(2)根據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3)根據普遍管轄原則,對於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我國刑法;一般而言,對於反和平罪、戰爭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戰爭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質罪,適用我國刑法

(4)“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國外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刑事犯罪行為是有非常明確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之下,在主體這個方面的話,必須要有刑事責任能力。這實際上也就意味著必須要達到16週歲,當然了有一些犯罪行為達到14週歲的話,也是需要承擔犯罪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