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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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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走私罪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走私罪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其物件是除武器、彈藥、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固體廢物以外的一切貨物與物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槍彈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並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怎樣認定?

根據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二者除看行為人是否具有走私故意外,主要應根據其走私行為是否達到偷逃應繳稅額數額來認定。情節特別嚴重,只是作為在更高量刑檔次量刑的條件。所謂情節特別嚴重,其認定標準,除看其偷逃應繳稅額的數額外,兼顧其他的走私手段、方式、後果等情節,即區分二者的關鍵就在於看行為人走私行為的偷逃應繳稅額是否已達到5萬元以上,如果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就應認定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如果未到5萬元,只能認定為走私行為。若其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妨害公務罪進行數罪併罰。

2、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犯提供便利條件行為的認定。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方便的。根據《刑法》第156條的規定,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因為想要牟利等的原因,就逃避海關監管,將被禁止、或者是被限制的貨物運輸入(出)境,否則一但實施了此類行為,在該行為被發現之後,實施了該行為的單位、個人,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犯了走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