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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可以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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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可以判幾年

一、破壞生產經營罪可以判幾年

犯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一般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情節嚴重的話,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所說的“情節嚴重”,是指手段特別惡劣,引起生產停頓,間接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直接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後果嚴重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損壞財物罪的界限

兩者在行為上有相似之處,因為行為人通過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毀壞公私財物,儘管如此,兩者仍有本質區別,應當注意區分:

(1)主觀的目的不同。本罪採用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毀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而後罪其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

(2)所侵害的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活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人使用的機器裝置、服役期間的耕畜等。而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閒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裝置,亦不能成為本罪物件,但可以構成故意破壞財物罪的物件,後者還包括生活資料。

(3)直接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工常活動;而後者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有的行為人為了發洩私憤,採取使用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方法破壞特定物件的生產經營,並且使生產遭受了損失,甚至是特別重大的損失。這種情況下由於其犯罪物件特定,犯罪目的特定,一般應定破壞生產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