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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的兩年三次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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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的兩年三次如何判刑?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兩年三次如何判刑?

兩年三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受到的處罰可能是管制、拘役,也有可能有期徒刑,具體的處罰需要綜合考慮尋釁滋事行為造成的損害程度、尋釁滋事者是否獲得了諒解等因素之後才能確定。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對於那些無故找茬的行為,若是擾亂了社會秩序,或者是導致他人的財產權益、人身權益受到侵害的,那麼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尋釁滋事罪。

需要注意的是,尋釁滋事罪兩年內三次顯然是構成了多次的情節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犯罪嫌疑人尋釁滋事的,多次造成犯罪事實的,可以按照多次進行犯罪的情節來進行從重處罰,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