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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財產和罰金並罰怎麼執行?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14W)

一、沒收財產和罰金並罰怎麼執行?

沒收財產和罰金並罰怎麼執行?

罰金是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沒收財產是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在沒收財產和罰金能否合併執行的問題上,最高法院在《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中明確規定: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並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二、司法解釋

罰金刑的判決一般由法院執行,執行時可根據罪犯的財產狀況和申請,決定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罰金。為了保障罰金的順利繳納,多數國家往往將罪犯先行關押,等繳足罰金後再予釋放,且關押的時間可適當抵免罰金的數額。如美國法律規定:宣判罰金後,可以將罪犯關押至繳清全部罰金為止,如果關押的期間相當於或超過易科監禁的時間,則認為罰金已由監禁代替,應釋放罪犯。有的國家則相反,要給罪犯籌集罰金的時間,如日本法律規定:罰金在判決確定後30日內,非經本人承諾不得執行拘押。

罰金刑的執行如遇到罪犯拖欠、拒付罰金或無力繳納時,各國立法都有一些變通的執行方法。主要有:關押一定時間,促使罪犯早日繳納罰金,或者由法院判決易科監禁,以及指令其參加不剝奪自由的勞動,以勞動收入償還罰金。如果罪犯遭遇災禍,經濟狀況發生劇烈變化,無力繳納罰金,法院可酌情減免。

沒收財產刑是剝奪罪犯個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財產歸國家所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一般由法院執行,沒收財產的範圍一般限於罪犯個人所有的與犯罪有關的財產,有的國家規定只要是罪犯個人財產,無論與犯罪有無關係均可沒收。為確認沒收物的所有權,多數國家法律都規定了一定期限,公開宣告沒收財產,允許對財產持異議者提出所有權申請。

沒收財產和罰金如果同時適用於某一項犯罪事實的,應當堅持並罰執行的原則進行。同時,由於財產和罰金都是屬於資金處罰,如果先罰金,而後進行沒收財產,勢必會造成沒有財產的數額變小,就無法起到罰金的處罰作用,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