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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筆錄屬於實物證據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K)
辨認筆錄屬於實物證據嗎?

一、辨認筆錄屬於實物證據嗎?

也是屬於實物證據的。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各種資產的證據。審計人員通過盤有名種財物的實在性而取得的審計證據,如實際觀察和實地盤點某類資產、存貨,是這此財產物資實際存在的最好證據。對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實物證據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實物證據客觀性、穩定性強,不易失真

證據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且往往伴隨著案件的發生而形成,一般難以,不像言詞證據那樣易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而且實物證據在很多情況下是經司法和執法人員勘驗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經發現和提取,即加以妥善儲存、固定和保全,它們是證實案情的有力證據。但是.j由於各種自然因素的影響,份如風吹日。晒、雨漱潮溼、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實物證據變形、腐爛或者揮發j喪失,甚至消失得無影無蹤。某些實物(例如氣味或其他揮發性物質)更是轉瞬即逝,時過境遷就可能永遠滅失而不能再成為證據,這又是實物證據本身所具有的弱點。

2、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一般是靜態的、片斷的

實物證據是人們無法與之相互交流的“啞巴證據”,它如實地記錄下客觀發生的事實卻不能主動地向人們展示,只能通過科學技術和實踐簪簿用人的語言對其進行翻譯和解讀,這同時說明實物證據與案件客觀事實的關聯性不如言詞證據那般明顯;而且,由於除視聽資料以外,實物證據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一個片斷、一個側面、一個環節、一個場景等,而不能像言詞證據那樣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對實物證據的運用中就要著力揭示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注意把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結合起來使用。

3、實物證據的種類和範圍與人類的認識能力密切相關

實物證據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載的證明資訊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類的認識能力直接決定實物證據的適用範圍和證明的準確程度。

如果在一起案件偵查的審理過程當中有需要進行辨認的筆錄的,那麼該需要進行辨認的筆錄也是屬於實物證據中的一種。證據對於一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以及最終的審判結果來說,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進行辨認筆錄的時候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和所說的話付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