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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有抑鬱症可以申請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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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嫌疑人有抑鬱症可以申請緩刑嗎?

嫌疑人有抑鬱症可以申請緩刑嗎

有抑鬱症不是判緩刑的法定條件,也不是從輕處罰的法定理由,要滿足緩刑的法定條件才能判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有嚴重抑鬱症可以監外執行嗎?

有嚴重抑鬱症的可以監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監外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抑鬱症並不能成為當事人違法犯罪的正當藉口,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抑鬱症已經非常的嚴重,不排除存在著監外執行的可能性,但抑鬱症也有輕有重的,如果只是輕微抑鬱症,抑鬱症並不能成為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的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