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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和親戚打牌的注意了 | 這樣玩就成賭博啦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3W)

春節作為中國傳統節日,也是親人一年中難得相聚的時刻。而三五好友相聚一處喝酒玩牌就成了必不可少的助興工具。但玩牌時一定要注意,否則一不小心就構成賭博了。

過年和親戚打牌的注意了!這樣玩就成賭博啦

就像前年春節前夕河南滑縣7名村民聚在村中一居民家中打牌:4人搓麻將,3人“鬥地主”,賭注為一塊錢或兩塊錢。隨後,他們被滑縣警方以抓賭名義,沒收了身上的數千元“賭資”,並處以罰款。大家不禁感嘆,本就是一個娛樂活動怎麼就構成賭博了。下面小編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之下跟大家詳細的娛樂與賭博的界限,以便諸位在親人相聚娛樂助興時能夠盡興。

首先依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為賭博提供條件,是指提供場地裝置或者組織人員等行為。對於“賭博賭資較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並未有統一的規定,而是授權地方自行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小編整理了一些地方的規定以供大家參考。例如北京的規定當賭資300元至5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賭資為500元至1500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上海規定個人賭資在100元以上的,即屬賭資較大;河北規定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屬於賭資較大;山東規定賭資較大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

此外,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其中“以營利為目的”,是指參與賭博的人是以獲取金錢或者財物為目的。“聚眾賭博”,是指較多人糾集在一起進行賭博的行為。

同時依照我國2005年5月11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但我們也要注意的是,本條所規定的構成賭博犯罪在主觀上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總之,過年期間親友相聚,玩牌助興可能會不可或缺,但是玩牌一定要在現有法律法規的限度內進行,否則不但不能助興反而掃興,甚至還會面臨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