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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挪用資金罪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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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叫挪用資金罪不退還?

什麼叫挪用資金罪不退還?

挪用資金後不歸還借款的,屬於挪用資金罪不退還的情形。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若行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後,攜帶公款潛逃,揮霍公款,使用公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致使公款不能退還的(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可見,《刑法》規定的“不退還”,不包括主觀上故意不退還,主觀不退還毫無疑問應定貪汙罪),說明行為已經實際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故意,應定貪汙罪。

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後潛逃,後又投案自首的,應區分情況區別對待。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後又投案自首,並設法積極退還挪用的公款的,應按挪用公款罪投案自首處理。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後揮霍完公款,又無償還能力,自首後也不積極籌款退還或實際無法籌錢退還的,可以認定其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其投案自首的情節只能認定為構成貪汙罪後的投案自首。

二、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資金,還不歸還的構成挪用資金罪,可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在客觀方面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的主體需要是特殊的主體,必須是單位或者公司的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在故意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