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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既遂後會被怎樣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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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既遂後會被怎樣判刑

一、認定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既遂後會被怎樣判刑

根據刑法規定,犯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此罪的,從重處罰。

另外,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戰時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為,因破壞武器裝備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加重處罰。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與非罪怎麼區別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兩點;一是否出於過失;二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

本罪與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的界限。兩者在犯罪的主體、物件、犯罪的手段等方面有相同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屬於過失犯罪,而後者是故意犯罪;

(2)本罪屬於情節犯,而後者是行為犯。

因此,凡是行為人,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

根據規定,過失損壞武器裝備罪在主觀上面表現為過時。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的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後果,以致發生破壞武器裝備造成嚴重後果,均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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